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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如何认定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9 02:45)     点击:317

抢夺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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