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数额对定罪是否有影响?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6 09:21) 点击:312 |
贪污的数额对定罪是否有影响?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4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贪污罪的起算数额并不是5000元,因为即使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如果具有严重情节,也应以贪污罪论处,所以,我们也不妨说贪污罪实际上没有数额起点。 对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科处刑罚。对从犯和一般主犯,按照个人所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量刑标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和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按该条款规定科处相应刑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